自2017年7月1日起, 增值税普通发票上需要有单位税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因此,从2017年7月1日开始,企业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填写单位的税号,即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税收凭证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