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的时间限制是自立案之日起 不得超过两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刑事拘留后三天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为七天,流窜作案和结伙作案为三十天以内。
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捕后七天内作出决定。
当事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案件可以延长二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综上所述,侦查阶段的时间限制一般为两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或两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还可以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