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是指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这些机构通常是国家的专职部门。
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先取特权、质权、抵押权、租赁权、采石权等。
登记需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进行。
登记的内容包括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这些事项将被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中。
不动产登记本质上是一个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它并不涉及对申请人法律关系或权利状态的判断或设定,而是对既存权利状态的公示。
不动产登记是一种特殊的准法律行为,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其性质上属于物权公示行为。
中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并且后续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压缩登记时间的实施方案。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是一个涉及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的法律制度,通过登记机构依法记录并公示相关权利信息,以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