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的保护的概念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物权保护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
每个法律部门从各自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对保护物权作出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宪法对保护物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刑法运用刑罚的手段保护物权,惩罚犯罪;行政法利用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办法,同破坏、侵吞财产的行为作斗争。《民法典》规定了“物权的保护”的五种请求权,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二、“物权保护”的请求权
1、物权确认请求权。当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有请求确认的权利。
2、返还原物请求权。当动产或不动产被无权占有人占有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排除妨害请求权。当物权受到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三、物权的保护的途径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了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