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失职在特定情况下会构成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具体来说,这一罪名涉及以下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且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包括负有管理和保护文物职责的国家机关人员,如博物馆(院)、纪念馆、图书馆的工作人员,以及文化行政部门中主管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等。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总结来说,保管失职在造成珍贵文物流失且后果严重的情况下,会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对于该罪行,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建议相关保管人员严格遵守职责,防止文物损毁或流失,以免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