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不等。
在医疗期满后,如果员工仍无法胜任原工作且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用人单位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条件包括:
1. 医疗期满:员工已经完成了法定的医疗期。
2. 不能从事原工作:员工在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医疗机构证明,确实不能从事原工作。
因此, 连续病假的时长取决于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所确定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医疗期满后,员工仍无法胜任原工作且无法安排其他工作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
用人单位应明确员工的医疗期,并在医疗期满前进行评估,看员工是否仍无法胜任原工作。
如果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也应了解自己的医疗期权利,并在医疗期满前尽量恢复工作或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以避免被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