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权法中,登记和交付是两种不同的公示方式,它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因此,登记和交付的优先顺序取决于具体情况:
1. 对于动产而言,一般交付的效力优先于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通常自交付时生效,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除外。
2. 对于不动产而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因此,在涉及不动产的情况下,如果已经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则已登记的一方拥有优先权。
3. 当同一财产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质权时,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4. 在“先质后押”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已登记,也不能对抗设立在先的质权。
5. 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如果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将优先获得房屋,其次是已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最后考虑合同成立的时间先后。
总结来说,没有统一的规则来确定登记和交付哪个优先,而是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决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考虑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行为来确定优先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