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责任是指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具体来说,票据保证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请求全额付款。
保证人应当支付票据上记载的全部金额,包括本金、利息及相关的费用,不能部分付款或要求持票人先向被保证人求偿。
保证人在履行票据债务后,有权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追索已支付的款项。
票据保证行为具有独立性,即使被保证的债务无效,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保证行为从属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在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是一致的。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的票据保证,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除非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