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假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法律:
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可以享受的婚假和生育假,具体天数因地区而异。例如,广东省规定晚婚增加婚假十日。
规定了婚假的基本天数,以及晚婚的额外假期。具体为: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婚假天数和规定。例如:
北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浙江: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天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福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河北: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
这些法律、法规和条例共同构成了我国婚假的法律框架,明确了婚假的基本天数、晚婚的额外假期以及路程假的安排等。具体实施时,还需参照当地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