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投标文件迟到递交或截止时间之后到达。
开标程序未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开封不符合规定。
唱标过程中出现信息错误或遗漏。
相关信息未充分公开。
投标单位提出的报价显著低于或高于市场预期,引发质疑。
记录上的疏忽或错误。
唱标次序未按既定规则执行。
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这意味着,一旦开标过程中出现上述任何问题,投标人都有权在开标现场立即提出异议,招标人必须当场回应并记录在案。
建议:
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应确保按时提交,并关注开标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投标文件在密封和开封前应仔细检查,确保符合规定。
在开标现场,投标人应积极参与监督,确保唱标过程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如果对开标过程有疑问,投标人应及时提出异议,以便招标人及时作出解释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