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卷宗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起诉书或口头起诉笔录;
2. 答辩状或口头答辩笔录;
3.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4. 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口头委托笔录;
5. 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6. 询问当事人笔录;
7. 审理(包括调解)笔录;
8.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
9. 送达和宣判笔录;
10. 执行情况;
11. 诉讼费收据;
12. 如果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
这些材料共同构成了案件的完整审理记录,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和合法处理,并为后续可能出现的审查或上诉提供了必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