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为 30年。具体规定如下:
1. 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为30年,包括会计凭证、日记账、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簿等。
2. 特殊情况下,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直至未了事项完结。
3.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凭证属于定期保管的档案,保存期限为30年。
综上所述,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为30年,并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保管期限,但不得销毁。建议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凭证的保管,以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