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坦白是刑法中两种不同的量刑情节,它们在 主体、归案方式、交代罪行、交代态度和处罚原则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自首:适用于未决犯和已决犯,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坦白: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
自首:犯罪人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坦白:犯罪人被动归案,通常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罪行。
自首:既可以是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也可以是司法机关尚未发觉的罪行。
坦白:主要是指如实交代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罪行,通常是指已经被掌握的罪行。
自首:犯罪人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体现出悔罪的表现,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坦白:犯罪人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若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但具体从宽程度需要根据罪行大小、认罪态度等因素酌量处理。
此外,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综上所述,自首和坦白虽然都是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但它们在主体、归案方式、交代罪行、态度和处罚原则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