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养被废止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收容教养制度抵触《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从而在根本上失去了正当性。
收容教养制度未能实现改造卖淫嫖娼人员、遏制卖淫嫖娼蔓延的预期目的,反而滋生腐败和不公,未能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
收容教养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争议,剥夺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违反了法律精神和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的相关规定。
收容教养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不需要司法审查,导致公安机关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监督,容易诱发权力的堕落与腐败。
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收容制度的功能逐步被相关法律制度所代替,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符合时代发展和社会现实,有利于保障人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综上所述,收容教养被废止主要是因为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实施效果不佳、侵犯人权、缺乏监督制约以及时代发展与社会现实需求等多方面问题。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体现了我国逐步向着法治国家迈进的决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