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土地可以被集体收回:
根据中央第三轮土地承包实施过程中的规定,农村集体有权收回并重新分配连续荒芜三年以上的土地。
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土地后,其承包地将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用于重新分配或发展其他农业项目。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但必须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并保障他们的长远生计。
在土地承包期限内,由于承包人员生老病死等原因,许多土地失去了承包经营权主体,这些土地将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但需要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的补偿。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属于违法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这些土地实际上已成为闲置或荒芜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
根据农村土地确权的新政策,农村宅基地必须是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情况属于违规,多出来的宅基地将被无偿回收。
已经取得城市户口的农民不能继承父辈的宅基地,宅基地将由村集体无偿回收。
这些规定旨在合理管理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