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人员是指在 民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省、州、县和乡(镇)四级在编在岗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员工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工作人员。
包括县乡两级的社会救助经办员和村(社区)级的社会救助协理员。
负责处理和办理民政事务的人员,主要职责包括社会救助事务、社会组织管理事务等。
在民政部门从事具体工作的辅助人员,主要负责处理与民政相关的事务,如婚姻登记、离婚登记、户籍管理、养老保险、殡葬管理等。
从事民政建档工作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居民的档案登记、管理和维护工作。
民政局既有公务员,也有事业编。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事业编制则不属于公务员。
这些人员共同构成了民政部门的运行体系,负责执行国家各项民政政策,为民众提供各种社会服务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