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起诉,也称为绝对不起诉,是指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不起诉情形之一的,依法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这种不起诉是法律规定的,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能依法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追诉和滥用司法权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