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的告知应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按照“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涉嫌 + 违法行为性质 + 案”的格式填写。
一般为行政机关办公地或其指定的其他办公场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有权申请回避,如果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记录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可以亲自参加听证,或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
包含行政机关名称并加盖印章,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文书份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别送达听证申请人、听证参加人等,并留档保存。
行政机关在组织听证后,应当及时将听证结果通知当事人。
通知方式可以是书面通知、口头告知或其他双方约定的形式。
确保当事人能够明确知晓听证的结果及后续可能的处理流程。
法律效力与执行:
听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并影响后续的执行流程。
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需在告知后三日内接受申请,并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具体时间和地点,以保障当事人有充足准备时间。
以上步骤和原则旨在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机会,保障其合法权益,并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