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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车位下班后开放?广州拟推停车场新规,邀您提意见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4 20:46:00    

如何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停车场?《广州市停车场条例》拟于2025年6月进行第二次审议。6月23日,该条例二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示,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在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者的义务,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禁设区域。同时细化了对设置临时停车场、错时共享停车等要求,如景区、医院、学校、居住区等场所周边停车资源紧张的,有关单位可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道路冗余空间、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空间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停车场与办公场所分开管理的,应当在非工作时间有序向社会开放,并设置明显标识。

医院、学校冗余空间可设临时停车场

针对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可以布局公共停车场,建成后不得影响地上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利用财政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广场、绿地,地下空间符合规划、消防安全要求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鼓励政策,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不超过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的附属商业设施;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符合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红线、限高、临街建筑退缩限制等条件的,新增公共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新增停车位不计入原有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此外,景区、医院、学校、居住区等场所周边停车资源紧张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道路冗余空间、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空间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条件,且不得妨碍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

在使用和管理停车场方面,征求意见稿分别明确了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者的义务,同时细化了住宅停车位的租售管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前,公示销售方案、车位尺寸和具体位置等信息。

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制定或者提高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协商确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

事业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可实行有偿使用

根据2018年施行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更明确了对共享停车的要求,提出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停车场与办公场所分开管理的,应当在非工作时间有序向社会开放,并设置明显标识。相关停车泊位信息接入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开放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停车场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共享停车位的,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提供便利。

同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停车资源共享协调制度,推动停车资源有偿错时利用。

明确道路停车泊位禁设区域

征求意见稿界定了道路停车泊位禁设区域,包括人行道;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八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六米的路段;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五十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出入口两侧五米范围内;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

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得在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十二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双侧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在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职责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的具体管理工作。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委托或者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道路停车泊位及相关设施的建设、维护、巡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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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广州新闻部出品

采写:南都记者 李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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