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侥幸
开车上路不购置机动车交强险
如果摊上事儿了
这个后果,你可能承担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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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来看看法院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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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5月3日6时51分许,康某某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与奇某驾驶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康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奇某、康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明,奇某驾驶的涉案车辆登记车主为奇某某,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康某某将奇某和奇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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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齐某驾驶的车辆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被告齐某是实际侵权人,原告要求被告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事故导致康某某的损失,应先由奇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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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被告奇某、奇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康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84110.56元;被告奇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康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4310.38元。
NO.01
什么是“交强险”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不应划分责任比例而应全额赔偿。
NO.02
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
发生交通事故,作为侵权人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法治直播间》温馨提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如果依法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通常会进行预赔付,充分保障伤者及时得到救治,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也远远高于个人。
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交通事故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投保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的否定评价,也是对被侵权人权益的维护,更警示了投保义务人要依法履行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最后提醒:
开车上路,一定要购买交强险!
开车上路,一定要购买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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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莎、张敏
编辑:敖琳
审核:赵婧、常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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