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开车门是司机和乘客上下车必然会做的一个动作,但如果没有小心观察车辆前后方情况,就贸然打开车门,很有可能就会上演“开门杀”酿成事故。近日,略阳法院于诉讼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开门杀”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于某驾驶机动车在县城某路段非机动车道内停靠,适遇刘某骑自行车载人从于某车辆左侧经过时,于某打开驾驶位车门,自行车避让不及摔倒,造成乘客倒地受伤。于某开车门时未仔细观察、避让其他车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乘客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并对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了评定。当事人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伤者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立案庭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伤情明确,责任划分明晰,遂通过繁简分流程序进行速裁快审。庭审中,在法官的庭审驾驭和有效引导下,通过举证质证,逐步将原、被告双方的争议金额缩小至1万元以内,为该案庭后成功调解奠定了良好基础。闭庭后,法官本着一次性实质解纷理念,在得到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后再次组织调解,最终成功引导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该案以调解成功结案。结案后,办理团队并未止步于“案结”,及时督促被告自动履行,仅一周时间,原告便拿到了赔偿款。至此,该案成功“事了”,有效防止了上诉、执行等衍生案件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开门杀”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开门杀”造成他人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官提示:上下车之前,司机或乘客应当通过车窗或后视镜仔细观察周围情况,在确保周围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再打开车门。乘客下车时,司机应履行提醒义务,若司机未履行提醒义务,乘客“开门杀”导致侵权,乘客承担责任的同时,司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供稿:略阳法院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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