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军人结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以下是一般的步骤和所需材料:
军人一方需要先打一份结婚报告,说明恋爱关系确立时间、自由恋爱、感情成熟等内容,并介绍双方基本情况,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入伍时间等。
打完结婚报告后,军人一方需要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写完后需一级一级盖公章。
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需要进行政治审查,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由部队开具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非军人一方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
军人一方需要携带军官证或士兵证等有效军人证件;
双方需要准备3张大2寸的彩色合影照片。
可以选择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军人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双方携带个人身份证件、结婚介绍信和照片,前往选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办理过程中,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结婚的一般性规定,如双方自愿、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以上步骤和所需材料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过程中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或部队政治工作部门,以确保顺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