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领养手续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需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包括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后,会依法进行核查,包括收养人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等,以确保收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审查通过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人需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交收养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公证机关会对收养关系进行公证,并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的成立。
领养登记机关在审查并确认所有材料无误后,会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并发给领养证,标志着收养关系的正式确立。
建议:
在办理领养手续前,建议收养人提前准备好所有必需的材料,并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收养登记机关,以确保流程顺利进行。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确保所有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合法,以避免因材料不全或虚假而导致领养申请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