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标的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标的名称应使用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如果没有标准学名,则应使用通用名称的全称。
标的名称的文字表述必须明确具体,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
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或特定标的,交易双方应事先就标的名称的含义取得共识,并以词语解释、定义等方式明确标的特定的内涵或构成条件。
对标的的描述必须明确、具体,能确切反映交易标的特点。如果只列明标的名称不够具体明确,还需增加品种、商标、生产厂家、产地、型号、规格、等级、花色品种、是否为成套产品等具体内容,使标的特定化。
对于无形财产或劳务、工作成果等标的,可以对权利(权益)内容进行描述,或描述获得标的一方所要达到的目的,或描述工作成果应达到的标准等,以使标的特定化。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当事人间的约定可能会使获得标的一方的权益行使受到限制,因此需要对标的的权利情况进行描述,以保护获得标的一方的权益。
标的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之一,在买卖合同中属于合同成立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标的数量要确切,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
示例
假设一份销售合同,标的为某种特定品牌的电脑,合同应这样描述:
“XX品牌笔记本电脑”
“型号:XPS 15”
“配置:Intel Core i7处理器,16GB RAM,1TB SSD”
“品牌:XX科技有限公司”
“产地:中国”
“卖方保证提供的电脑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并提供一年的保修服务。”
“数量:50台”
“计量单位:台”
通过以上步骤和原则,可以确保合同中的标的使用明确、具体,避免歧义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