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对象通常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 退役军人
2.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 年满60周岁的烈士老年子女
4. 现役军人家属(包括本人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5. 残疾军人
6. 伤残人民警察
7.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8. 伤残民兵民工
9.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10. 在乡老复员军人
11.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2. 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
13. 部分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14.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这些优待对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政策文件,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抚恤优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