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确定开庭日期后,通常需要提前 三天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一规定适用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天通知。
综上所述,无论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法院在确定开庭日期后,均需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案件还需在开庭三日前向社会发布开庭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