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未遂的定性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诈骗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诈骗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诈骗未遂涉及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时,应当定罪处罚。
在“数额较大”的场合,诈骗未遂一般不处罚;而在“数额巨大”的场合,则需要处罚。
欠缺欺骗行为或者属于不能犯的场合,不成立诈骗未遂。
狭义的权利行使行为或所有权人采用欺骗方法骗回财物的场合,也不成立诈骗罪。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