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定价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这个价格是买卖双方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所达成的最终价格。
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如果实际成交价格无法确定,可以采用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即与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同类商品的价格。
当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也无法确定时,可以采用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即与被评估商品在各方面不完全相同但具有相似特征、使用同样材料制造、具备同样效用的商品的价格。
以进口商品或相同、类似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时的价格为基础,减去有关的税费后所得的价格。倒扣的项目包括代销佣金、销售利润和一般费用、进口国国内的运费、保险金、进口关税和国内税等。
通过将各项成本、利润及一般性费用相加,从而得出最终的价格。
当上述方法均无法应用时,可以依次使用其他合理方法确定价格。
对于特殊进口货物,如运往境外修理、加工或租赁的货物,有特定的完税价格确定方法。
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纳税人需提供相关的购物凭证或资料。
建议
在实际进出口过程中,建议企业及时与海关沟通,确保提供的成交价格和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准确,以便顺利完成海关定价和征税程序。同时,企业应关注海关的最新政策和公告,以便及时了解并遵循相关估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