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民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如果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可以由直接抚养方提出申请进行变更。
与养父母民族成份不同:可以由养父母提出申请对养子女的民族成份进行变更。
在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且子女本人要求变更:如果年龄已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周岁,子女本人可以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进行变更。
父母双方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且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不受年龄限制,可更改本人民族成份。
被收养人:在年满二十周岁以前,可以要求依照收养父母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
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的子女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可以依照继父(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分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并告知其亲生父(母)。已满十八周岁的继子女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公民申请更改民族成分时,需提交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经逐级呈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改。
建议在申请更改民族成份时,提前咨询当地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了解详细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申请过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