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破产的股份比例,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股东不能申请公司破产,只有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
申请破产并不要求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多少作为必要前提,而是需要满足法院受理破产的条件,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破产清算通常需要代表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同意,这个比例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以及公司的章程而异。有些情况下,需要超过半数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意才能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例如,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意可能被视为具有足够的决策权。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股东不能直接申请破产,但可以申请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破产清算的启动主要取决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不是股东的股份比例。
如果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了更高的股东同意比例,则需要按照这些规定执行。
因此,申请破产并没有具体的股份比例要求,关键在于公司是否满足破产的法定条件,并且需要遵循相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