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许可,也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 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申请程序直接允许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并且向其颁发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这是一种实施专利的许可,是对专利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强制许可实施人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双方对使用费达不成协议时,专利局有权作出裁决。
强制许可的目的在于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专利法将强制许可分为三类: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在合理条件下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这种强制许可应当限定其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且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这种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此外,他们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