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
4.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7. 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8. 进行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
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13.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
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存在上述行为之一,并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那么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