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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怎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13:13:33    

涉外诉讼是指涉及外国国家或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之间的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以下是涉外诉讼的一般流程和注意事项:

委托合格的诉讼代理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时,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如果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为代理人,但只能以非律师身份参加诉讼。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也可以接受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外国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即使审判人员通晓外语,也不能使用外语对外国人进行询问、审判。

域外证据和文书的公证与认证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果是在中国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也需经上述公证、认证程序。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要求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并予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与国内法有冲突的适用公约规定,但是对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司法豁免原则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以及国际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

管辖法院的选择

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期间、送达及取证

所有的涉外民诉不受一审二审的时限限制。上诉期、答辩期、对上诉的答辩期均为30天,以及特殊的送达方式,适用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特殊的送达包括条约、外交、领事、诉讼代理人、邮寄、电子等等。

判决的承认执行

判决的承认执行,需要当事人申请,或者当事人找外国法院依照条约规定按互惠原则,请求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在国外承认执行,依此类推。不承认的包括:无管辖权、程序不合法、欺诈判决或执行、重复判决、违反基本原则或损害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服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以上是涉外诉讼的一般流程和注意事项,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类型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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