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包括:
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租房自住。
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出境定居。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
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
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
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无房户支付房租。
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这些条件涵盖了多种情况,包括住房消费、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生活困难等,旨在帮助职工在不同情况下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