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亡人员档案的保管期限,有以下规定:
死亡人员的人事档案在原存档部门保存一段时间后,会移交到单位档案部门或相关档案馆。具体保存期限根据不同规定有所不同。
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并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流动人员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按现行渠道移交或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等人事档案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职工死亡后,除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的档案由企业保存三至五年后,按规定移交有关档案馆外,其他死亡职工的档案交原单位综合档案部门保存。
对于退役军人死亡满5年的,其人事档案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人事档案的销毁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短期为3年,长期为50年。死亡后个人档案在原存档部门保存,何时销毁没有具体规定。
综合以上规定,死亡人员档案的保管期限主要根据档案类型、身份及其对国家和企业的贡献等因素确定。一般来说,干部、流动人员和企业职工的档案在死亡后保存5年,特殊贡献人员可能保存更长时间,并最终移交到相关档案馆。对于短期存储,一般规定为3年,长期存储则为50年。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以确保死亡人员档案的妥善保管和合规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