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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员档案保管多久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20:23:50    

关于死亡人员档案的保管期限,有以下规定:

一般规定

死亡人员的人事档案在原存档部门保存一段时间后,会移交到单位档案部门或相关档案馆。具体保存期限根据不同规定有所不同。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并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流动人员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按现行渠道移交或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等人事档案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湖北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职工死亡后,除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的档案由企业保存三至五年后,按规定移交有关档案馆外,其他死亡职工的档案交原单位综合档案部门保存。

《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

对于退役军人死亡满5年的,其人事档案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相关规定

人事档案的销毁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短期为3年,长期为50年。死亡后个人档案在原存档部门保存,何时销毁没有具体规定。

综合以上规定,死亡人员档案的保管期限主要根据档案类型、身份及其对国家和企业的贡献等因素确定。一般来说,干部、流动人员和企业职工的档案在死亡后保存5年,特殊贡献人员可能保存更长时间,并最终移交到相关档案馆。对于短期存储,一般规定为3年,长期存储则为50年。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以确保死亡人员档案的妥善保管和合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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