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标准规定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该标准将工伤致残程度分为十个等级,最严重为一级伤残,最轻为十级伤残。以下是各级工伤鉴定标准的详细内容:
极重度智能损伤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小肠切除≥90%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全胰切除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²,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²
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单肢体瘫肌力4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腕关节功能丧失或严重受限
肘关节功能丧失或严重受限
踝关节功能丧失或严重受限
膝关节功能丧失或严重受限
髋关节功能丧失或严重受限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局部皮肤瘢痕形成,面积小于或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10%
面部有或无瘢痕,面积小于或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10%
四肢大关节功能丧失之一,但<25>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胸廓畸形,脊柱活动度丧失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