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出车祸对方没钱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及时抢救,不得因费用未支付而拖延救治。因此,在伤者未支付抢救费用时,医疗机构应先进行抢救治疗。对于拖欠的医疗费用,可以与医院协商并签署相关协议,部分医院可能会开具无盖章的诊断证明等材料以便伤者进行损害赔偿,伤者得到赔偿后即补齐医疗费。
一些地区有医保或商业保险救助项目,可以帮助低收入患者、困难群众、低保户支付医疗费用。可以向当地政府或医院咨询相关政策。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
如果肇事方负有责任,那么肇事方应当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受害者可以要求肇事方先行垫付医疗费,并在后期诉讼中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中予以相应减除。
当交强险的垫付和预赔仍无法满足治疗需求时,可以向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该基金旨在为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提供紧急救助,包括医疗费用垫付等。
如果对方车辆还投保了商业险,可以尝试联系其商业险保险公司,请求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医疗费用。虽然商业险的赔付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调查和审核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通过合理的沟通和申请,仍有可能获得及时的资金支持。
如果对方拒绝赔偿且无力支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对方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在对方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下,获得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经济支持,确保伤者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