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立案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自然人: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经常居住地证明:公安局人口信息科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息;或由居委会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今一直居住在本院辖区,已居住满一年。
法人或其他组织:
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证明。
授权委托书原件: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原告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民事案件:
证据复印件一份(比如借条,比如合同)。
在立案庭要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地址确认书。
受理案件通知书。
刑事案件:
公诉案件:检察院的起诉书一份。
自诉案件: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证明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
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执行案件:
原审法官签字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送达回证签字。
执行申请书。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说明书。
执行风险告知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受理案件通知书,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只需把上面“调解书”换成“公证文书”即可。
建议您根据具体案件类型和法院要求,准备齐全上述材料,以确保立案顺利进行。